金拓的網上商店:

條款及條件

 

更新於20151028日。

1.  定義及釋義

1.1.  定義

就本文所述條款及條件而言,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協議""條款及條件"是指, 制約金拓與客戶之間有關網上商店的買賣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另有特別規定除外。此等條款及條件,可在沒有通告下,不時被修改。

"營業日"是指金拓的營業時間,周一到周五的上午9:00到下午5:30。不包括周六、周日、香港的法定節日及銀行假期。

"客戶"是指與金拓進行購買或出售實物貴金屬,並遵守和金拓確認之本協議所列條款與條件的客戶。

"客戶購買交易"是指金拓向客戶出售實物貴金屬的任何出售交易運作。

"客戶出售交易"是指金拓從客戶處購買實物貴金屬的任何購買交易運作。

"香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金拓"是指金拓(亞洲)有限公司

"網上商店"是指金拓的貴金屬商店,此商店可經由互聯網網址http://online.kitco.com.hkhttp://online.kitco.cn登入。

"尚未完成的交易"是指所有按本文第4.7條規定為未完成的所有客戶購買交易及客戶出售交易,不論該等交易為預期的、已提交的或已登記的。

"貴金屬"是指黃金、銀、鉑金、鈀、銠,及隨時添加的其他金屬。

1.2.  釋義

在此等條款及條件中,除與上下文不符情況外,指代人稱的字詞亦指代法團及公司,指代男性的人稱亦指代女性,指代單數的字詞亦指代復數形式,反之亦然。

所有標題僅為方便、參考之用,無定義、限制、描述任何條款及條件範圍或本文任何條文的意圖之用。

1.3.  適用性

以下的條款及條件適用於客戶與金拓之間進行的所有經互聯網向金拓網上商店進行的交易。而經由電話或親臨進行的交易,則會受金拓(亞洲)有限公司的一般條款及條件所制約。

客戶有責任確定其所進行的交易,是符合前文所述的不同情況的規定。

 

2.  申請

擬向金拓出售或自金拓購買的客戶,必須開立帳戶。已持有金拓帳戶的客戶,請參閱此等條款及條件的第3條。

2.1.  個人客戶

個人客戶可以經由上網、親臨或透過郵件方式開立帳戶。所有個人客戶均應提交由政府部門簽發(載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住址證明,以完成帳戶申請流程。

2.2.  公司客戶

公司客戶可以透過郵件或親臨開立帳戶。所有公司客戶均需提交下列資料:

·         已填妥的開立公司帳戶申請表一份;

·         經授權在公司帳戶中進行簽名和交易的人士的簽名樣本;

·         已填妥並簽署的公司決議/信託決議核證副本,載明經授權在公司帳戶中進行簽名和交易的人士的姓名;

·         在帳戶上進行簽名的人士的由政府部門簽發的並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清晰副本;

視乎公司客戶的類型,客戶需要另外提交下列相對應的文件證明副本:

 

公司客戶的類型

需要另外提交相對應的文件證明

獨資公司

最新的公司地址證明;及

商業登記證

合夥企業

合夥協議;及

商業登記證

 

法團組織

 

商業登記證;
最近的周年申報表(如有);
董事詳情即表格2A
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公司章程細則;
董事會決議案;及
公司註冊證書

信託公司

信託契據/契約;及

變更信託人及/或信託人權限的所有修訂(如適用)

其他法人實體 - 非法人組織,社團,非牟利組織,已登記的慈善機構,或宗教場所

商業登記證(非牟利組織可豁免);
註冊證書/章程;及
附例

 

如客戶未能提供上述所有文件,可能延遲客戶帳戶的開立。在收到及正式接受客戶已填妥的申請表及所需文件副本後,金拓會向客戶發送一份確認函,表明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當申請獲批准後,金拓會為客戶開立帳戶,並告知客戶帳戶詳情。

客戶知悉金拓在處理任何申請時,均依據客戶所提供的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客戶在同意此等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客戶保證其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均是真實及準確。

 

2.3.  多個帳戶

每一個私人客戶只能開立一(1)個帳戶 。金拓不會接受由單一客戶委託,卻要在多個帳戶進行的交易;而該名客戶或許要負擔任何因而產生的市場虧蝕償還付款及行政費用。 

 

3.   交易

3.1.  購買限制

金拓可以對貴金屬實物產品的購買規定最低數量或最低金額的限制。

金拓保留下述的權利,即在任何時候,不經通知,單方面變更現有限制或實施新的限制的權利。

3.2.  為客戶購買交易鎖定價格

每當有客戶提交(經上網或透過電話)一項客戶購買交易時,金拓會為該項交易鎖定一個價格。若客戶在提交一項客戶購買交易後撤銷該項交易,根據第5條及第6.1.3條,該名客戶或許要負擔任何因而產生的市場虧蝕償還付款及行政費用。受制於下列的條件,提交(上網或透過電話)一項客戶購買交易時,金拓會為該項交易鎖定一個價格。交易的價格會在該項交易被提交時予以鎖定,不論市場波動如何。

 

3.2.1.  由在香港居住的客戶或其主要業務地點在香港的客戶所提交的客戶購買交易

l   價值達至及包括20,000美元的尚未完成的交易

若客戶持有總值少於或等於20,000美元(或同等價值的港元,而有關總值會向上調整至最高的1,000港元後始作換算) 的尚未完成的交易,為在一個交易中鎖定購買價格,客戶需要提供一張有效的VisaMasterCard信用咭的號碼。客戶確認知悉提供一個有效的信用咭號碼並不構成付款,並確實會遵守第4條所述的付款方式。

l   價值超過20,000美元及達至並包括100,000美元的尚未完成的交易

若客戶持有總值超過20,000美元及達至100,000美元 (或同等價值的港元,而有關總值會向上調整至最高的1,000港元後始作換算) 的尚未完成的交易,為在一個交易中鎖定購買價格,客戶需要提供一張有效的VisaMasterCard信用咭的號碼,並需要在其金拓帳戶中存有數額至少達到該尚未完成的交易的購買款項的15%的已結算資金。

l   價值超過100,000美元的尚未完成的交易

若客戶持有總值超過100,000美元 (或同等價值的港元,而有關總值會向上調整至最高的1,000港元後始作換算) 的尚未完成的交易,為在一個交易中鎖定購買價格,客戶需要提供一張有效的VisaMasterCard信用咭的號碼,並需要在其金拓帳戶中存有數額至少達到該尚未完成的交易的購買款項的25%的已結算資金。

 

3.2.2.  由在香港以外居住的客戶或其主要業務地點在香港以外的客戶所提交的客戶購買交易

l   價值達至及包括100,000美元的尚未完成的交易

若客戶持有總值達至100,000美元 (或同等價值的港元,而有關總值會向上調整至最高的1,000港元後始作換算) 的尚未完成的交易,為在一個交易中鎖定購買價格,客戶需要提供一張有效的VisaMasterCard信用咭的號碼,並需要在其金拓帳戶中存有數額至少達到該尚未完成的交易的購買款項的15%的已結算資金。

 

l   價值超過100,000美元的尚未完成的交易

若客戶持有總值超過100,000美元 (或同等價值的港元,而有關總值會向上調整至最高的1,000港元後始作換算) 的尚未完成的交易,為在一個交易中鎖定購買價格,客戶需要提供一張有效的VisaMasterCard信用咭的號碼,並需要在其金拓帳戶中存有數額至少達到該尚未完成的交易的購買款項的25%的已結算資金。

 

3.3.  為客戶出售交易鎖定價格

每當有客戶提交一項客戶出售交易時,金拓會為該項交易鎖定一個價格。(對於貴金屬實物產品交易而言,提交一項客戶出售交易,是指(金拓)收到貨物作貴金屬實物產品交易時。)交易的價格會在該項交易被提交時予以鎖定,不論市場波動如何。

 

3.4.  信用咭

當客戶進行一項客戶購買,客戶必須如第3.2條規定,提供一個有效的VisaMasterCard信用咭的號碼。雖然信用咭不被認定為一種可獲接受的付款方法,但如果產生有如第5 條所述的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及如第6 條所述的其他費用,而所述的付款或費用已變為應償付但仍未支付,則所述的付款或費用的款額會在客戶提供的信用咭戶口記帳扣除。

 

客戶經向金拓提供一個有效的信用咭號碼,客戶確實下列各項:

l   客戶是所指明信用咭的持有人,或客戶已獲正當授權使用該信用咭;及

l   金拓或經其收款代理人會收取所述但未被支付的市場虧損償還付款或其他費用所欠的款額,在客戶的信用咭戶口記帳;及

l   該信用咭或會如第3.2條所述,被用作鎖定一項交易的價格。

 

3.5.  登記一項客戶交易

一旦客戶已提交其交易,而該項客戶購買交易或客戶出售交易的價格已被鎖定,金拓會登記該項交易。

一旦該項交易已被金拓登記後,客戶會收到一份電子郵件通知有關事項。

金拓有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接受或拒絕一項交易指示。凡一項交易在被金拓登記前被撤銷或拒絕,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及其他費用,將不適用。

金拓鼓勵所有客戶在提出購買交易或出售交易後二十四(24)小時內,上網登入其金拓帳戶,以檢查該項交易狀況,與及考慮所有付款程序及交收選項。

 

4.       付款

4.1. 可接受的付款方式

對於客戶購買交易,或需支付的餘款,金拓接受下列付款方式:

l    銀行匯款

l    金拓帳戶內已結算資金

請客戶注意,對任何單一交易而言,只能以一種方式及帳戶內的資金支付。以多個銀行匯款的方式支付單一交易是不獲接受的。

金拓可以拒絕由一個並非有關戶口持有人的個別人士或實體所作出的付款或提供的資金(不論是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匯款)。再者,金拓可以在將所述的付款或資金應用在客戶的金拓帳戶內之前,要求額外的文件證明。

 

4.2 客戶購買交易的付款期限

客戶需要在某項交易被登記後一(1) 個營業日內將付款交付金拓。經由銀行匯款的付款,必須在某項交易被登記後三(3) 個營業日內送達金拓。

假若客戶未能在某項交易被登記後一(1) 個營業日內將付款交付金拓,或金拓未能在上述的付款限期前收到付款,金拓會保留撤銷該項交易的權利;而該客戶則須如第5條及第6條所規定,負責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及其他費用。

 

4.3在金拓帳戶內的資金

客戶可以為其在金拓的帳戶的資金(亦稱為帳戶內資金) 添加數額。在金拓的帳戶內已結算的資金,得如第4.1條規定,用作支付客戶購買交易。也可如第3.2條規定,用作鎖定客戶購買交易的價格。帳戶內資金如要被視作已結算,必須沒有受制於任何推遲原因,及適用的推遲期已過。

在金拓的帳戶的資金是屬於客戶的,直至該資金被應用在某指定的交易,或用作支付任何欠金拓的款項。此等資金必須被特別地識別為屬於客戶的金錢;並在所有時間與屬於金拓的資金分開。

 

4.3.1. 在香港居住的客戶或其主要業務地點在香港的客戶

在香港居住的客戶或主要業務地點在香港的客戶可以採用下列的方法去添加其在金拓的戶口帳內資金的數額。

l   銀行保兌支票或銀行本票。為確保有關票據結算妥當,票據的結算日會有四(4)個營業日的推遲期(即票據會在收到日後的第四(4)個營業日當天方作結算妥當)

l   私人及商業支票。為確保有關票據結算妥當,票據的結算日會有四(4)個營業日的推遲期(即票據會在收到日後的第4個營業日當天方作結算妥當)

l   銀行匯票。為確保有關票據結算妥當,票據的結算日會有四(4)個營業日的推遲期(即票據會在收到日後的第四(4)個營業日當天方作結算妥當)

l   銀行匯款

l   現金(只限親身交付)

 

4.3.2.  在香港以外居住客戶或其主要業務地點在香港以外的客戶

在香港以外居住的客戶或其主要業務地點在香港以外的客戶,只能以銀行匯款的方法為其在金拓的戶口帳內的資金添加數額。

 

4.4.        支票

如第4.3 條所述(受適當的推遲期支配),支票是一種可以接受的方法添加資金到居住在香港或擁有其主要營業地點在香港的客戶的金拓帳戶。支票必須註明客戶的金拓帳戶,以便資金正確無誤地應用於該帳戶。

金拓將會退回不正確書寫的支票給金拓的客戶 (其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不正確的日期或缺少日期、 金額差異、 不正確拼寫收款人名字或缺少簽名)。一旦客戶已獲金拓通知該退回的支票,不正確書寫的支票將經普通郵件退回到客戶。當支付相關運費用後,客戶可以選擇經由快遞取回其支票。

支票是由銀行因欺詐、 偽造、 在客戶的帳戶中存款不足(NSF),帳戶關閉(ACL)或 不能跟蹤(CNT) 的情況下而被退回的。退回的支票需按第 6.1.2 條所述的規定收取行政費。

 

4.5.       銀行電滙

通過客戶的網上帳戶交易資訊,客戶可從在線訂購程序末端,獲得金拓的銀行電滙資訊。 交易一經登記,客戶也可通過電子郵件獲得此資訊。

銀行電匯必須遵從第 4.2 條中所述的付款期限。銀行電滙必須註明客戶的金拓帳戶,以便資金正確地應用於上述帳戶。

 

4.5.1.       國際銀行電滙

國際銀行電匯在匯款途中可能會被代理銀行扣除相關費用。由於金拓的銀行僅是收款行,無法確定任何代理銀行扣除的費用。金拓強烈建議,從香港地區以外轉移資金的所有客戶,在其銀行匯款中加入額外數額,以支付代理銀行可能扣除的任何費用。客戶應當與其銀行機構確實轉帳中可能另外增加的準確費用,以支付可能扣除的費用。金拓會將其收到的全部金額轉入客戶帳戶。若沒有費用扣除,則客戶匯出的款項將會全額計入客戶的帳內資金。

客戶還可以在銀行匯款時要求匯款行確實任何代理銀行的費用。金拓建議客戶聯絡其銀行機構,以了解更多詳情。

 

4.6.       客戶出售交易的收益

客戶出售交易的交收選項如下所示:

l   平郵郵寄支票: 無服務費

l   銀行電滙: 本地銀行電滙: 服務費30.00美元(或同等金額的港元)

           國際銀行電滙: 服務費40.00美元(或同等金額的港元)

l   存款作為客戶帳戶資金: 無服務費

一旦選擇了某種支付方式,不論任何理由都不可更改。

金拓收到客戶出售交易的貴金屬後,該交易的處理和結算可能需要兩(2)個營業日。

為符合本司法地區實施的反洗黑錢法規,金拓不能將任何客戶出售交易中的收益或帳內資金、資金餘額、任何退款轉送或滙寄給指定相關帳戶持有人/擁有人之外的任何個人、法團或其他實體。公司帳戶中的客戶出售交易的任何付款,僅可以公司名義進行。對於獨資公司,如果金拓收到認可的授權文件,可以公司名義或單獨出資人的名義進行付款。請注意任何單一交易,在使用帳戶裏的資金付款以外,只能另外使用一種付款方法。

 

4.7.       完成客戶交易

 

4.7.1.       客戶購買交易

凡是有某項客戶購買交易的付款於第4.2 條中所述付款期限內足額被金拓收到,在有關付款沒有受到任何推遲(結算),並且金拓已履行其主要義務的前提下,該項客戶購買交易即已完成。

就客戶購買實物貴金屬的交易而言,如果金拓嘗試交付實物貴金屬,但被客戶的行動或疏忽阻止此行為,或金拓允許讓客戶接管實物貴金屬,則得推定金拓已履行其主要義務。

一旦交易完成,實物貴金屬的法定所有權將被視為已從金拓轉讓給客戶。

 

4.7.2.       客戶出售交易

客戶出售交易於金拓已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完成。

一旦交易完成,客戶貴金屬的法定所有權將被視為已從客戶轉讓給金拓。

 

5.   交易撤銷

當撤銷一項交易時,市場虧損償還付款或會適用, 因為已提交的交易,對金拓及客戶構成有約束力的協議。視乎客戶交易是購買或出售,將基於以下情況確定任何適用的市場虧損償還付款:

 

5.1.   客戶購買交易

假如客戶購買交易被撤銷  (由於未能於上述規定期限內收到全額付款),則不論是由客戶或由金拓撤銷,市場虧損償還付款或許會適用。這項費用計算的基礎是,從提交交易而鎖定價格時,至撤鎖交易期間,貴金屬是否有市場價值的虧損 (市場性虧損)

就金拓因不付款而撤銷的客戶購買交易而言,將使用由倫敦金銀市場協會於付款期限到期日發佈最後一個可獲得的定價計算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就涉及銠的交易而言,將使用金拓於付款期限到期日的銠即場現貨價格計算市場虧損償還付款。

就由客戶撤銷的客戶購買交易而言,將使用提交撤銷請求時金拓的即場現貨價格計算市場虧損償還付款。

 

市場虧損

在出現市場性虧損的情況下,有關的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將等同於客戶購買交易的原本價值與其在撤銷時價值之間的差別。請參閱以下示例 1

 

市場獲利

在市場獲利的情況下: 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將會不適用。請參閱以下示例 2

 

例子

 

 

交易的

單位價格

撤銷的

單位價格

數量

價格差異

乘以數量

市場虧損

償還付款

示例 1

1,000

980

10盎司

( 1,000 - 980 元) x 10 = 200

200

示例 2

1,000

1,050

10盎司

不適用

0

                                   

5.2.   客戶出售交易

假如客戶出售交易被撤銷 ,不論是由客戶撤銷或由金拓撤銷,市場虧損償還付款或會適用。這項費用計算的基礎是,從提交交易而鎖定價格時,至撤鎖交易期間,貴金屬是否有市場價值的增值 (市場獲利)

就金拓因不付款而撤銷的客戶出售交易而言,將使用由倫敦金銀市場協會於付款期限到期日發佈最後一個可獲得的定價計算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就涉及銠的交易而言,將使用金拓於付款期限到期日的銠即場現貨價格計算市場虧損償還付款。

就由客戶撤銷的客戶出售交易而言,將使用提交撤銷請求時金拓的即場現貨價格計算市場虧損償還付款。

 

市場獲利

在出現市場獲利的情況下,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將等同於客戶出售交易的原本價值與其在撤銷時價值之間的差別。請參閱以下示例 3

 

市場虧損

在市場性虧損的情況下: 市場虧損償還付款會不適用。請參閱以下示例 4

例子

 

 

交易的

單位價格

撤銷的

單位價格

數量

價格差異

乘以數量

市場虧損

償還付款

示例 3

1,000

1,020

10盎司

( 1,000 元 – 1,020 元) x 10 = - 200

200

示例 4

1,000

950

10盎司

不適用

0

       

5.3.   應客戶要求的撤銷

假如尚未收到全額付款,交易可應客戶的要求而撤銷。假如客戶要求撤銷,則上述撤銷政策被視為有效。費用的計算是基於提交撤銷請求時金拓的即場現貨價格,如第5.1 及第5.2 條中所詳述。客戶必須通過電話或親自提交所有的撤銷請求

 

5.4.   未經授權的出售交易請求

在客戶並未有要求交易而客戶出售交易已開始的情況下,客戶在知悉該要求時必須立即通知金拓,以便金拓可盡快審查該聲稱。在金拓確定客戶出售交易為未經授權的情況下,5.2 條所述市場虧損償還付款可獲豁免。

 

6 .  費用

有關實物貴金屬產品的交易,金拓可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概述如下。所有費用均以美元為單位,另有規定者除外。就以港幣的交易而言,費用將以金拓開出的美元兌換率換算。

6.1  行政費用

6.1.1.  退票

倘若客戶交付與金拓的支票(包括任何形式的票據)、銀行匯票或本票被退回,原因是(包括但不限於)由於欺詐、偽造、客戶的帳戶內存款不足(NSF) 、帳戶關閉(ACL) 、帳戶不能跟蹤(CNT) ,金拓會向客戶收取35美元的行政費用(已包括需付的稅金)

 

6.1.2.  撤銷交易

除了適用於市場損失償還付款外,根據第5.1, 5.25.3條而撤銷的交易,需付50美元的行政費用,及需付的稅金。該行政費適用於客戶購買及出售的交易。

 

6.2.  運費及保險費

 

倘若客戶要求金拓安排運輸或交付實物貴金屬,需支付運費和保險費。

6.2.1  偏遠地區運輸

運輸到偏遠地區(香港地區內或全球)的訂單,可能需要支付第6.3條規定的運費與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

 

6.2.2  高價值運輸

價值超過75,000.00美元或100400盎司金條的訂單,金拓可建議或要求以武裝車輛運輸到銀行或存儲服務的地點。所有需要支付的運費、僱用武裝車輛服務的保險費用由客戶負責支付。在買入交易提交後,金拓會為客戶提供一份運費和保險費的報價單,報價以每一交易個案為基礎。

 

6.3.  稅金和關稅

倘若客戶要求金拓交付實物貴金屬到香港境外偏遠地區,視乎入口國家可能需要支付入口國家的稅金和關稅,包括增值稅。客戶在同意本文條款及條件時,亦即同意完全負責任何稅金和關稅,包括增值稅,金拓無需為任何費用負上法律責任,而客戶需負責任何進口的法律程序。

 

6.4.  提貨費與卸貨費

倘若客戶提交購買交易或轉換成實物貴金屬,並在金拓的其中一個存放地點提貨,可能需要繳付提貨費。

 

6.5.  銷售稅

所有在本文及在金拓網上報價的費用,均不包含銷售稅。某些交易需交付稅金。

欲知詳情,請與金拓聯絡。

 

6.6.  存儲費及存儲帳戶行政費

倘若客戶購買實物貴金屬,並選擇在金拓的存放地點提貨,客戶需在下單日十四天內(包括下單日及取貨當天)提取,並支付第6.4條所規定的提貨費。倘若客戶不在十四天內提貨,則需為此支付存儲費。存儲費在金拓網站www.kitco.com.hk上公布。在任何情況下,存儲費最低不少於每天10美元。

除非及直至客戶支付全部存儲費及其他費用,該等實物貴金屬不會發放給客戶。

金拓有酌情決定權,不時單方面修改存儲費,無需另行通知。

 

7. 保留權力及索償(抵銷)

為確保償還金拓任何需由客戶支付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用於為交易而產生的費用、市場損失償還付款及費用,客戶承諾維持及允許金拓保留客戶在金拓帳戶的結算資金,其金額相當於需要為客戶交易鎖定在一個價格,即如第3.23.3條所述。金拓可在客戶的金拓帳戶預扣上述金額,直至金拓收妥全部付款為止。

倘若撤銷交易或客戶不繳付須支付金拓的任何款項,金拓將在任何時間有權執行索賠或抵銷,客戶應付金拓與客戶在金拓帳戶內資金的差額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

 

8.      個人資料的轉移和使用

在客戶與金拓的交易過程中,金拓將會得到、獲交付及接觸客戶的機密個人資料。就收取尚未清繳的市場虧損償還付款事宜,金拓可轉移上述個人資料給其同意保持該等個人資料機密的聯營公司或附屬公司。除本協議指定的用途外, 該等公司不准將此等資料用作其他用途。

客戶特此贊成及授權金拓可向金拓的聯營公司與附屬公司轉移及讓其根據本協議使用上述個人資料。

為免生疑問,客戶特此贊成、同意及授權讓客戶的信用咭資料可以轉移給金拓的聯營公司或附屬公司,而該等聯營公司及附屬公司,作為金拓的收款代理人,可以收取尚未清繳的市場虧損償還付款、費用或根據3.4 條所述尚未繳付給客戶信用咭的任何款額。

 

9.   風險


9.1.  建議

金拓從未提供或給予、將來也不會提供任何與交易有關的投資建議,亦從未提供或給予客戶已經達成的或可能達成的任何交易的適合性任何意見。

客戶保證,金拓從未提供或給予客戶與金拓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有關的任何投資建議。此外,就金拓向其客戶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的適合性,金拓從未給予客戶任何意見。

9.2.  市場風險

在作出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的任何決定前,客戶應當慎重考慮是否適合以貴金屬作為一種投資的選擇。貴金屬產品和帳戶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及其他類似方案的保護,可能會有虧損。

貴金屬的購買與出售涉及重大風險,並不適合所有人士。購買和出售貴金屬並不保證獲得利益、收益或回報。由於價格下跌或溢價收益未能超越支出費用,包括本合約所述的收費,可能會導致虧損。客戶已經閱讀並理解本文條款及條件,並確認需自行承擔任何貴金屬的市場價值的下跌風險,金拓無需負責。倘若客戶就是否適合以貴金屬作為一種投資存有任何疑問,應聯絡獨立財務顧問。

 

10.  金拓的權利

金拓特此保留以下權利,而客戶亦確認及同意以下各項:

金拓可能會隨時調整購買與出售價格,無需事先發出通知。

金拓可隨時撤回或限制經電話、親身或金拓的網上商店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或暫停使用金拓的網上商店,或暫停登記向金拓提交的交易,而不另行通知。

金拓可隨時撤銷或拒絕任何訂單。

金拓可以設定在任何二十四(24)小時內金拓可能提供購買或由金拓可能回購的產品數量的限制。

金拓可以隨時以任何原因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並凍結帳戶,或清算和關閉帳戶,所述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濫用政策、犯罪行為、干擾金拓的網頁安全服務、和任何違反本文條款及條件的行為。 

11.  法律責任限制

金拓在此保留下列權利,客戶確認並同意以下各項:

11.1 資本獲利/所得稅

除非法律或法庭命令要求,金拓不會就任何客戶交易向政府機關進行申報,然而,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內,貴金屬的買賣可能被視為需要申報的應課稅收入。客戶有責任聯絡財務顧問,了解更多詳情。金拓無需就相關司法管轄區內客戶進行的貴金屬買賣承擔任何資本獲利或稅務涵義的法律責任。

 

11.2 技術問題

12.2.1  電子訂單輸入風險披露與聲明

任何因使用金拓的網上訂單輸入系統下單而客戶認為或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引發的任何直接、間接、相應的或附屬的損害,金拓特此聲明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義務。此外,金拓的網上訂單輸入系統因中斷、撤銷或其他形式的終止,金拓特此聲明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1.2.2.  疏忽

所有透過金拓網上訂單輸入系統下單的訂單,金拓均基於合理努力原則進行處理。金拓無需就訂單執行中的錯誤、疏忽或無法執行負責。由於傳輸或通訊設施的崩潰或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或金拓無法合理控制或預測的原因,所導致客戶訂單的傳輸、交付或執行的任何延誤,金拓無需負責。

11.2.3. 可能的系統故障

網上訂單輸入系統是為提供高效率、可靠的訂單輸入而設計的。商業性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並非百分百可靠,一家或多家此類供應商出現故障,可能會影響互聯網的訂單輸入。客戶確認網上訂單輸入系統是一個機械系統,因此可能會發生金拓無法控制的故障。

11.3.  互聯網安保

金拓遵循最高的安保措施,確保儲存在金拓侍服器內的客戶數據免於被竊、丟失或損壞,以及防範錯誤使用和修改。然而,若客戶透過公共或未加密的電腦終端機登入其帳戶,或客戶選擇與其他人士共享其帳戶的用戶名稱和密碼(“電子識別資料”),則金拓不能保證帳戶數據的安全。

客戶與金拓網上商店之間的敏感通訊在傳輸過程中進行加密保護(採用SSL加密技術)。然而,客戶應當意識到,金拓對客戶與金拓進行的電子郵件交流中的私隱並無控制權。金拓強烈建議客戶,在與金拓進行的電子郵件交流中不要含有私隱與敏感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號、餘額、密碼、電子識別資料等等。客戶透過電子郵件向金拓發送保密或敏感資料而遭受的任何損失,金拓無需就此承擔法律責任。

金拓網站所提供的資料,並非用作提供法律、會計或稅務等建議,亦非作此用途的依據。因使用金拓網站所導致的任何直接、間接、特別或相應的,不論如何產生的損害,金拓均無需以任何方式承擔責任。

 

11.4.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就本文條款及條件下擬進行的交易,無論直接或間接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金拓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在任何情形下,任何特殊的,偶發性的,相應的,間接的或懲罰性的損失或損害(包括利潤損失或存款損失),無論是否由於金拓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或無論金拓是否意識到這種損失或損害可能會發生,金拓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本條有關限制與範圍的規定適用於任何性質、種類或類型的索賠,包括無論是否由於違約、延遲提供或未提供服務、疏忽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索賠。

 

11.5.  不可抗力

因火災、電腦病毒、網絡故障、電腦硬件故障、爆炸、洪水、閃電、恐怖事件、戰爭、叛亂、暴動、蓄意破壞、任何政府機構或任何其他部門的命令或要求、法律變更、罷工、停工或其他勞資糾紛、或金拓無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或情形,導致金拓無法履行本條款及條件中的義務,金拓無需為此負責,但金拓當盡其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將前述事項對客戶產生的危險或損失減至最小。

 

12. 客戶的義務與法律責任

12.1.  擁有權與權限

客戶在此保證,這是任何貴金屬擁有人或是擁有人授權的代理人所送到或帶到金拓,目的是為客戶進行沽出交易。客戶進一步保證,已獲得授權接受並接受本協議的條款,不僅為本身,並可作為以代理人或代表現在擁有或今後可能擁有上述貴金屬任何權益的所有其他各方。

12.2.  守法與應盡的努力

客戶在其司法管轄區進入金拓網站,或接受本文所述的服務,客戶有責任遵守當地的所有法律,並需隨時完全負責取得該司法管轄區內官方機構的所需授權。

客戶已經履行合理的應盡的努力,確保依照本文條款及條件提供的貴金屬的買賣,不會違反客戶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法規,且客戶接受本文條款及條件並進行客戶購買交易或客戶出售交易,不會違反客戶身處的司法管轄區適用於客戶的任何聯邦的、省的、州的、特別行政區的、城市的或其他地方的法律法規。

12.3.  電子識別資料的保護

客戶有義務確保其電子識別資料予以保密。客戶同意,對其電子識別資料及其中所有部分予以保密,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

 

12.4.  通知

如果客戶認為其帳戶中的任何交易或收支記錄不正確,則必須即時聯絡金拓,通知金拓其電子識別資料可能在未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客戶有責任確保其帳戶中所顯示資料(不論透過何種方式)的準確性。倘若客戶未能披露任何其電子識別資料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則金拓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5.  客戶的法律責任

金拓沒有任何義務確認任何使用電子識別資料或其中任何部分的人士的真實身份,或獲得授權使用人士的真實身份。

根據前文第13.4條,已通知金拓電子識別資料疑似未經授權使用之後,再有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客戶無需負責。

 

13.  知識產權、商標權、標識

所有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服務商標、商標名稱、版權和本網站使用或賦予的其他權利,現在及今後仍然為金拓(或其供應商,如適用)的專屬財產。

金拓提供的所有信息與資料,構成金拓的保密資料和專有信息的一部分,參與金拓的任何項目的客戶,未經金拓事先書面許可,不得轉載、複印或披露前述資料。

使用本網站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嘗試篡改、修飾、進行逆向工程、或獲取未經授權進入、或以任何方式更改金拓的程式採用的或構成金拓網站一部分的任何軟件。

 

14.      雜項

14.1. 無力償債

在以下情況:

i   因客戶清盤或破產,為其財產與資產指定清盤人、接管人或受託人;及

ii    清盤人、接管人或受託人要求金拓移交客戶的任何資產,

清盤人、接管人或受託人應直接向金拓提出客戶財產清盤的任何要求。

就客戶與金拓簽署的本協議存有任何疑問,上述清盤人、接管人或受託人均應直接向金拓提出。

 

14.2. 客戶死亡

假如客戶(個人或合夥業務的合夥人)死亡,金拓將需要客戶遺產方面的全部資料,包括死亡證明、遺囑或信託文件的副本,以及遺囑認證方面的資料(若適用)。確認客戶(個人或合夥業務的合夥人)死亡後,金拓將凍結客戶的帳戶,並根據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所述條件,及按照客戶遺產受託人、遺囑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的指示行事。客戶應自行負責安排確保在其死亡後,金拓將獲提供該等文件。

 

14.3. 條款及條件的更改

金拓隨時運用其獨有酌情決定權保留對本文所述條款與條件、任何適用的費用與收費、或任何服務、權利或義務進行變更的權利,而無需事先告知客戶。接受該等條款及條件僅限於已被承認的交易,並不適用於任何未來的交易。客戶將需負責接受其後每一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14.4. 適用法律

本協議須根據香港應用的法律進行解釋,並受其管轄。協議雙方特此作不可撤銷的決定,將所有由本協議所產生的事項或爭議,向香港法院(並非擁有對有關本協議的所有事項或爭議有獨有司法管轄權)提交,並接受其管轄,除非本協議另有其他規定。

 

14.5. 約束力

本協議對協議各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子嗣、法律代表和許可的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14.6. 可分割性

假如本協議的任何規定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等認定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規定的效力與可執行性。

 

14.7. 語言

本協議各方明確要求,本協議及與其相關的所有契據、文件或通知,均應以英文簽立。如有中文版本,並且中英文版本之間出現任何差異,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4.8. 隱私

金拓尊重閣下的私隱。有關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請登入:

https://online.kitco.com.hk/privacy_policy_CHT.html 

 

 

 

 

 

 

金拓的網上商店:條款及條件-4.0

本文件載有金拓(亞洲)有限公司的保密及自主資料。